夫妻房产过户需要哪些证件?

夫妻产权过户给另一方需要的材料有:申请夫妻双方的身份证、户口本、婚姻状况证明;产权过户申请书;房屋买卖合同、房屋产权证、完税凭证;赠与公证协议或离婚公证协议等。法律依据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六条 
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,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:
(一)登记申请书;
(二)申请人、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、授权委托书;
(三)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、登记原因证明文件、不动产权属证书;
(四)不动产界址、空间界限、面积等材料;
(五)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一条 
当事人申请登记,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、面积等必要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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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有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和房产证、房屋过户申请书以及其他必需要提供的材料。如果已经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,已经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
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
第二百一十条
不动产登记,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。
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。统一登记的范围、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
第二百一十四条
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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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过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:当事人的身份证、户口本和房产证、房屋过户申请书以及其他必需要提供的材料。如果已经结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,已经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。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
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,所有权可以不登记。
第二百一十条
不动产登记,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。
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。统一登记的范围、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,由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。
第二百一十四条
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,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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