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怎么选择

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选择时,有约定按约定,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优先物的担保。若第三人同时提供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,应允许当事人选择。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未明确约定时,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;第三人提供的物保,债权人可灵活选择实现方式。若选择不当,可能导致担保权益无法实现或增加追偿难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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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选择,常见方式有:一、按合同约定选择;二、无约定时,通常优先选择物的担保以保障债权安全;三、第三人同时提供两种担保时,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债权人意愿灵活选择。选择时,应考虑担保物价值、保证人信誉及追偿便利性等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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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择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,操作如下:
1. 有明确约定时,按约定执行。
2.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,若债务人提供物保,优先实现该物保;若第三人提供物保,可与保证人协商选择实现方式。
3. 第三人同时提供两种担保时,可综合考虑担保物价值、保证人能力等因素,选择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方式。注意保留相关证据,以便日后追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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